网站首页 北大EDP培训项目 课程教学计划 报名方法 新闻发布 学员活动 企业内训
 
吴家麟:中国宪法学泰斗

被阅览数: 13477 次 来源: EDP培训网 ,  2008-08 [打印]
 

 

在吴家麟的名字前加上“中国宪法学泰斗”这样的前缀,是因为他在该领域取得的成就更显著。其实,吴家麟更应该算是个大家、杂家。

他在普及逻辑学方面造诣颇深,他的《故事里的逻辑》、《与中学生趣谈逻辑》让枯燥的逻辑学有了亲切的面孔;他对图书馆学也很有研究,1985年吴家麟任中央电大图书馆学概论课程主讲教师,主编教材《图书馆学概论》获中国图书馆学会优秀著作奖;另一方面,担任宁夏大学校长期间,吴家麟凭借自己在中国法学界的声望,与邵逸夫先生多次接洽,由其出资为宁大建设了3000平方米的外语教学楼,使学校的教学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一场法庭辩论铸就律师梦

1926年,吴家麟出生于福州市的一个普通家庭。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萌生了今后做律师的梦想。那是在福州高级中学念书时,有一次,吴家麟因好奇去与学校毗邻的福建省高等法院听审,法庭上双方律师精彩的舌战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后,吴家麟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梦想着自己有朝一日也能成为一个满腹经纶、博学多识、匡扶正义的大律师。1947年,吴家麟如愿以偿考上了北京大学法律系。

在北京大学读书时,吴家麟师从张志让先生。张志让早年留学美国,在哥伦比亚大学攻读法律专业,回国后先在北洋政府任推事(相当于最高法院法官),后到复旦大学任法学院院长,并挂牌当律师。新中国建立后,张志让出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并仍在北大法律系兼课。吴家麟担任课代表的宪法学,正是由张志让先生授课。

张志让渊博的学识、雄辩的口才深深地吸引了吴家麟。因为聪慧好学,求知欲强,吴家麟也得到张志让的赏识。在张志让的支持下,吴家麟在同学中组织了一个宪法学研究小组,组织大家对中外宪法问题进行探讨。这更加深了吴家麟对宪法学这门学科的兴趣,以至于他在北大毕业后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研究生时,又一次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攻读国家法专业。

首部著作数十万册行销中国

1951年底,因工作需要,吴家麟被调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任教,并担任中国国家法教研组组长,主讲中国国家法课程。1954年,国家首批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吴家麟被评为讲师。就在这一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新宪法的热潮。吴家麟对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敏锐地意识到普及宪法教育对于新中国宪政将至为关键。于是,他挑灯夜读,奋笔疾书,在新宪法正式颁行前出版了自己的第一部论著——《宪法基本知识讲话》,积极宣传新宪法的精神和意义。这本宣传小册子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由于是新宪法颁布前第一本系统宣传宪法的专著,深受读者欢迎,印刷发行了90万册。

在《宪法基本知识讲话》中,吴家麟提出的宪法概念和分析宪法问题的基本方法,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奠定了“中国化宪法概念”的基本性质与特点。更为可贵的是,他在该书中已经注意到宪法实施问题的重要实践意义。

吴家麟因此在法学界崭露头角。此时的吴家麟对建立法治国家满怀憧憬,他大声疾呼:“现在民主和法治的阳光已经照射出来了,理性的王国已经开始出现了。”

任教宁大后潜心研究逻辑学

1957年5月,吴家麟在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召开的一次征求意见座谈会上发表了激进的演说。十几天后,声势浩大的反右派斗争开始,他因为那次发言被打成了右派。吴家麟先是被发配到北京南苑农场劳动,后于1961年到宁夏大学任教。

迫于形势,他暂时改教起了《形式逻辑学》。虽然暂时脱离了法律界,但他在感情上一直未能割断与法律界的联系。回忆这段往事,吴老说:“我当时是身在逻辑界,心系法律界,总想能找个机会为法律教育事业做点贡献,哪怕是微不足道的贡献。”他致力于探讨逻辑与法律结合的途径,力求做到学以致用。凭着过人的才智和艰苦的付出,他竟然在自己并不熟悉的领域耕耘出了一片新的天地。

吴家麟的学生、现在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执教的张通明副教授评价:“以前逻辑给人的感觉是干涩无趣,吴先生让逻辑学变得有亲和力。他在逻辑普及工作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可以说是开风气之先。在他出版《故事里的逻辑》和《中学生趣谈逻辑》之后,一大批普及逻辑学的著作步其后尘。”

担任校长后锐意创新

尽管吴家麟是学者出身,但是在担任宁夏大学校长后,在管理者的岗位上他也在许多方面锐意创新。宁夏大学以前是师范性学校,培养目标是把学生塑造成合格的中学教师。为适应自治区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以及干部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从1983年下半年起,学校陆续增设了非师范性的专业:地理、财经、新闻等,这就为学校走向综合性大学打下了基础。

吴家麟回忆,由于受“师范院校只搞教学,不必搞科研”的旧观念影响,以前宁大师生普遍忽视科研。校系的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不多,有些教师多年来没有写学术论文,有的毕业班学生连习作性的毕业论文也写不出来。吴家麟担任校长后,为激励师生开展科研活动,学校制定并下发了《关于科研工作的几点意见》,文中明确了科研在学校中的地位、作用和指导思想。1985年,学校举办了首届科研成果的评奖。此后,系与系之间、校与校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活跃起来了,学术空气日渐浓厚。

文革之后,各校教师都紧缺,而且远水解不了近渴。为此,学校领导决心自力更生,在关心中年教师提高素养的同时,创造条件,培养青年教师。学校制定了委托培养和定向培养研究生的计划,把一批优秀青年教师送到外校去培养。几年间,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培养了80多名研究生,充实到教师队伍中来。这就使宁大教师队伍不仅后继有人,而且在质量上不断得到提高。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这些举措实属不易。

重回法学界后编撰多部教材

文革结束后,吴家麟中断了20多年的宪法教学和研究工作重新开始。“我能重新回到宪法界,首先要感谢我的好朋友王珉灿先生。”吴家麟说,粉碎“四人帮”后,高校恢复招生,法学院系也先后复课或重建,急需法学教材。此时王珉灿正主持司法部法学教材的编辑工作,便委托吴家麟主编《宪法学》和《法律逻辑学》。通过编写法学教材,吴家麟名正言顺地归队了。从离队到归队,吴家麟熬了20多年。他深感时间的宝贵,便以饱满的热情夜以继日地工作,直至宪法学和法律逻辑学教材问世。

1982年9月,由吴家麟主编的高等法学教材《法律逻辑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该书首次明确使用“法律逻辑学”这一专业名称。吴家麟对该书的写作,从学科定位、体例安排以及案例的选择与分析,都倾注了不少心血。

1983年2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吴家麟主编的高等法学院校法学教材《宪法学》,解决了当时各个法律院系对教材的急需。该书被许崇德誉为“破国内数十年法学研究之冰封,开日后宪法学繁茂之先河”,是1982年宪法颁布后国内发行的第一部宪法学教材。该书作为全国大专院校通用教材的时间比较长,它的体系内容和编排模式成为后来各类宪法学教材的重要范本。由于成就突出,该书获得了宁夏第二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在吴家麟整个思想体系中,有关宪法方面的理论和观点无疑是最重要的部分。1988年宪法颁布6周年之际,吴家麟应《人民日报》之约,发表了《怎样使纸上的宪法变成现实的宪法》一文,对6年来执行现行宪法的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制定宪法不是为了装潢门面,更不是为了糊弄人民,而是为了对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起到真正的保证作用,关键就在于如何使宪法的各种规范切实贯彻于实际生活之中,即把“纸上的宪法”变为“现实的宪法”。要保障宪法的实施,必须设有监督立法实施机构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制。此后,吴家麟又在《论设立宪法监督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文中呼吁,鉴于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宪法实施的立法保障机制存在着若干不足,有必要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专门监督机构来保障实施。

如今,在千里之外的福州定居后,吴家麟不时接待着前去看望他的学生和老同事。吴家麟说,他知道现在宁夏的路修得越来越漂亮,宁夏枸杞的深加工越做越大。自治区50大庆时,如果身体允许,他很希望能回来看一看自己的第二故乡。

个人简介

吴家麟,1926年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1951年从北京大学毕业,随后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班学习宪法专业。1961年到宁夏大学执教,讲授形式逻辑和哲学史课程,1983年任宁夏大学校长。他参与编写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任该宪法、行政法副主编。他撰写的《宪法基本知识》是新中国第一本宣传宪法的著作,他主编的《宪法学》是文革结束后国内第一部宪法学教材。

曾任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中国高教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政法学会理事、中国逻辑学会理事、宁夏法学会名誉会长、宁夏高教学会名誉会长、宁夏写作学会会长。

 


上两条同类新闻:  
  • 夏斌:金融开放要把握好节奏
  • 吴敬琏:电力企业改制要符合两条基本原则

  •  ·金融与投资(私募、基金)研修班
     ·中美“博士后”高端项目
     ·北大医疗产业领军人才高研班
     ·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CHO研修班
     ·康养产业运营人才高级研修班
     ·医疗产业领军人才研修班
     ·中国文化与经典研修班
     ·北大“公司治理与资本运营”高研班
    报名电话:13120255228

    ·
    · 北大实战型资本运营总裁班(掠影)
    · 北京大学经营方略总裁班(组图)
    首 页   |   课程列表   |  专家师资  |   文章资料   |   课程项目   |   新闻发布   |  报名联系 
    企业管理培训版权所有 © 2008 北京大学高管培训(EDP)项目网 - 北大商学在线 一带一路 京ICP备06052976号-7